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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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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

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关部门 

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25

 

 

 

 

 

 

 

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我县矿产资源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坚决有力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坚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坚持打击违法与完善机制相结合,坚持严肃查处与严密制度相结合,从7月份开始,在全县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从严从速查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坚决做到“三全面一清零”即: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全面遏制,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开采问题全面查处,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全面清理,实现全县非法采矿问题动态清零,推动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根本性好转。

二、主要任务

坚决打击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对私挖乱采矿产资源,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全面遏制。

坚决打击持证露天矿山非法采矿问题。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持勘查许可证超越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种共生、伴生矿除外、矿区范围采矿,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排查,从严查处。对已关闭和长期停工停产的矿山要加强监管,落实驻矿盯守和定期巡查责任。

坚决打击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重点核查经批准备案的生态环境治理、安全隐患治理、矿山修复、土地整理、清理固废、设施农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对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名非法采矿全面清理,依法从严查处。

三、实施步骤及措施

本次行动不划阶段、不分环节,坚持边摸排、边整治、边验收、边巩固,把排查摸底、全面整治、核查验收、建章立制贯通起来,一体推进、一体落实,确保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在短时间内取得突出成效。7月召开全县动员部署会;10月上旬召开总结大会。

排查摸底

1.开展“拉网式”摸排。①对无证非法采矿,由乡、村两级落实巡查监管责任,每周不少于2次对辖区开展全覆盖巡查、排查;②对持证露天矿山,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全面排查;③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织相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逐一实地核查,重点查清工程设计方案是否合理、是否超出范围采矿产资源、是否擅自出售矿产资源等。

2.核查违法线索。①省自然资源厅推送线索和“开山、动土、挖坑”动用矿产资源疑似违法图斑,由属地乡镇全部实地核查。②通过网络舆情、群众举报、信访、智能监管平台等渠道收集线索,各乡镇对问题线索开展核查,确认违法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一并录入省系统纳入整治。

3.建立清单台账。一是以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平台为依托,构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一体化平台,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将线索核查情况,按照分类,全部录入平台,形成完整清单台账,实现县乡村数据共享,全过程全链条闭环式监督,二是对行动期间发现的非法采矿题,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县级总台账,查处整改全过程跟踪督办,实行销号管理。

边查边改

各乡镇政府为本次打击非法采矿百目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目攻坚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要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细化职责分工,对纳入省矿产资源监管系统平台的问题和自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时间节点和整改方式,统筹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开展。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和乡镇依据职责分工,①对经查明的无证非法采矿问题依法立案查处。②对处罚到位的违法采矿现场,按照“三不留、一毁闭”标准取缔到位,及时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防止死灰复燃。③对从事非法采矿的采掘加工设施设备、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车辆、由相关部门查封扣押、依法处置。④对难以查明违法主体的无证矿山),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予以取缔。

2.全面查处持证露天矿山违法违规采矿行为。县自然资源部门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①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的及时制止,依法立案查处违法行为②对持证露天矿山越界采矿、特别是多次越界开采屡禁不止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符合吊销许可证情形的及时上报原发证机处理。③对擅自改变开采方式采矿的,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④对关闭矿山、由相关乡镇政府发布矿山关闭公告,及时报请原发证机关注销采矿许可证、相关部门单位落实共同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关闭到位。对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严格落实综合管控措施、明确巡查人、严防明停暗开。

3.全面清理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行为。各相关部门,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问题谁清理。对发现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的,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取消其承担工程项目资格,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项目监管审批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进行梳理,对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百攻坚行动中,对发现非法采矿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乡镇政府违法违规处置矿产资源的,移交纪委监委;发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甚至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核查验收

1.县级验收。县自然资源部门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全面验收,及时上报市自然资源部门,进行销号处理。

2.市级核查。市自然资源部门对县级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核查;①是否调查清楚;②适用法律是否适当;③违法处置是否到位;④移送移交是否落实。对县级上报问题查否的相关线索100%实地核查,并将结果报省自然资源厅。

建章立制

1.完善巡查监管机制。在卫片全覆盖基础上,对持证露天矿山,充分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监测。

2.完善网格化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县、乡、村网格化执法巡查监管机制,压实村级网格末端落实责任、村委会配合乡镇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规范村级网格劝止和报告无证非法采矿案件的流程,实现巡查监管无死角、无盲区。

3.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县、乡、村三级在本赣区内公开非法采矿线索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广泛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对群众举报线索全部纳入核查台账,逐一核实处置。同时,将“互联网十督查”、12345政务服务热线、政府网站、媒体反映曝光等举报线索,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信访信息系统平台,实行县、乡、村三级联办。

4.强化部门协调机制。针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通过专项行动,县政府要建立联合协调机制,严格落实部门共同责任,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项目单位对项目建设需动用矿产资源的,或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产出矿产资源的,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财政局审核后,依法依规通过政府公共交易平台处置。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非法采矿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属地乡依法查处。

5.健全与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案件通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联合办案等制度,县工作专班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落实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监委按照“一案三查”的有关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矿产资源犯罪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四、加强组织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工作专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主任、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乡两级财政部门依规保障打击非法采矿百攻坚工作经费。各成员单位按照“谁的项目谁负责、谁的项目谁清理”的原则,做好对乡的业务指导和督导。各乡政府也要成立相应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责任分工,紧扣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聚焦“三类”非法采矿重点问题,推进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明确职责分工。县工作专班组织协调各部门和下级单位开展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监督督导工作进展,确保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协调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交通、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协调联动、形成打击合力,合理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保障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政府:属地政府是本辖区内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行政村落实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责任,层层压实打击非法采矿的安全责任。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全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政策制定、数据及上报资料的审核、汇总及上下协调等工作。对涉及乡级政府违法违规处置矿资源的,提级办理;对乡级上报摸底排查及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问题查否”的相关线索100%实地核查,配合省、市督导组指导各乡高质量完成整治工作。同时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常态化开展巡林,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非法采矿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监督责任主体,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维护森林生态安全。

县纪委监委:面监督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全过程,对公职人员在行动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的,如包庇、纵容非法采矿行为,或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现象,依规调查处理,严肃问责,为行动的顺利推进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县公安局:发挥执法先锋作用,及时发现和掌握非法采矿的线索及活动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对非法采矿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进行立案侦查;维护打击非法采矿行动现场的秩序,保障执法人员的安全,确保各项行动能够安全、有序地开展。

县检察院:严格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相关案件,遵循法律程序提起公诉。对执法过程中的法律适用进行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对涉嫌犯罪但未被立案侦查的案件,依法行使监督立案职权,督促公安机关及时立案。

县法院:秉持公正、公平原则,对非法采矿案件进行高效、准确审判。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形成强有力的法律威慑,彰显法律尊严。

县财政局:依规保障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工作经费,为行动顺利开展提供坚实的财务支撑。

县发展改革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做好产业政策宣传指导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对持证非煤矿山环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执行情况、“三同时”验收情况、采矿和选矿设备粉尘收集设施安装使用情况、物料扬尘管控情况、矿山生产生活废水收集处理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因非法采矿活动影响合法矿山的安全生产,收集、整理和分析与非法采矿相关的安全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为打击行动提供支持。认真梳理“排险”等涉矿项目,坚决制止、查处以“排险”项目为名实施非法采矿。

县交通运输局:认真梳理各级公路涉矿情况,坚决杜绝以修建道路为名非法采矿。加大道路运输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运输监管机制。

县农业农村局:对各类设施农业和扶贫农业项目涉矿情况开展核查,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指导。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复垦土地的农业生产工作。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加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区和A级旅游景区范围内的涉矿项目工作,既要防止以项目为名非法采矿,又要防止非法采矿行为对文化遗产和旅游资源造成破坏。

数政局严格把控涉矿相关的审批事项,对申请材料进行细致审查,实地勘察核实情况。杜绝通过虚假材料、不正当手段获取审批的行为,从审批环节堵塞非法采矿的。

县水利局:指导属地对涉及动用矿产资源的各类水利项目,逐个实地核查,查清是否擅自出售矿产资源,加强对非法采矿区域水资源的监测,协助相关部门整治因非法采矿导致的水资源污染、水土流失等问题。

加强督导调度。百日攻坚期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成立督导组,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导检查。特别是对非法采矿问题多发频发地区,加密督导检查频次,综合采取发函提醒、警示约谈、公开通报、提级办理、挂牌督办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实行每周一调度、每月一通报,每月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情况。

强化安全意识。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进山开展排查整治和全面复核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工作开展中的人身安全。要坚持规范执法、文明执法,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坚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百日攻坚行动期间,正值雨季,各单位在摸排巡查处置时要在保证安全前提下进行。

五)严肃追责问责。在百日攻坚行动期间,由于发现不及时、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失职失责等导致辖区内发生非法采问题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领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①对执法核查过程中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大案小查等问题,从严从重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②对无证非法采矿问题,各乡镇辖区内发生1起,追究村委会主要领导和乡镇分管领导责任;各乡镇辖区内发生2起以上,追究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责任,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党政主要领导责任。③对持证露天矿山非法采矿问题,发生1起,追究县自然资源部门分管领导及分管股室股长责任;发生2起以上,追究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责任。④对以工程建设为名非法采矿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发生1起,追究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责任;发生2起以上,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百日攻坚行动后,辖区内非法采矿问题屡禁不止、打击不力,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仍然混乱,严肃追究乡政府和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主要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真梳理按时报送。各乡实施方案于7月之前上报,同时要明确一名信息报送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随方案一起上报),负责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各项资料收集上报。7月25日,《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台账清单》首报,之后每周三上报至行动结束。月总结和行动总结按要求时限另行通知台账清单报表另行下发。

 

附件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附件

 

元氏县打击非法采矿百日攻坚行动工作专班

成员名单

 

指 挥 长:张志彬     县政府副县长

副指挥长:李江波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海涛     县政府办副主任

   员:代夕武     县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闫占科     县发改局局长

           刘永华     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贾玉彬     财政局局长

           刘永强     市生态环境局元氏县分局局

           孙博扬     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二宝     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海峰     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佳玮     文旅局局长

          王哲皎     县数政局局长

          李进辉     水利局局长

            刘海辉     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爱兰     人民法院副院长

           景胜跃     县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李建峰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刘国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葛永利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

           各乡(镇)乡(镇)长

 

元氏县打击非法采工作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元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任务完成后专班及时撤销。

 

 

 

 

 

 

 

 

 

 

政策解读:
关于对《元氏县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