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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6】26号
发布时间:202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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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26

当事人: 元氏县溜哒串儿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JTB24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南尖中村元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0031

联系电话:176****8712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南尖中村元东大街***号

2026年3月6日城区所执法人员钱聚强(执法证号:03011130032)、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在向该店负责人时**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面积400平米,从业人员6人,负责人时**已提供营业执照,当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供货商经营许可资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2026〕CQ030602号)并给予了警告,责令其在2026年3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提供了食品供货商营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提交申请,但仍提供不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2026年3月1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负责人时**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6年3月6日城区所执法人员钱聚强(执法证号:03011130032)、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在向该店负责人时**出示了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面积400平米,从业人员6人,负责人时**已提供营业执照,当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供货商经营许可资质,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2026〕CQ030602号),责令其在2026年3月15日前改正上述行为。2026年3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该店提供了食品供货商营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提交申请,但仍提供不出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份开业,共有从业人员6人,其中三人已办理健康证明,其余3人在责令其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22号(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2025年11月4日实施)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较轻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