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33号
当事人:元氏县王#乎驴肉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0F******
经营场所: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泉村小康二巷5号
经营者:王昆#
身份证号码:132331198110******
联系电话:13731******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6年3月9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王#乎驴肉馆经营者王昆山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的冷库中发现存放有50斤熟马肉及50斤马板油。现场存放有用于宰杀工具及用于加工制作肉制品的生产工具及锅具,有养殖圈棚一座。经营者王昆山现场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书及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生马肉的供货商资质、相关购进票据、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泽改[2026]0309号),责令其限期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书,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及索证索票义务。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3月18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王玄乎驴肉馆经营者王昆山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二次检查时,当事人仍无法提供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原料生马肉的供货商资质、相关购进票据、检疫证明。现场仍无法提供小作坊登记证书,当事人经营者王昆山表示仍还未办理。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3月18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8日、2026年3月31日对元氏县王玄乎驴肉馆的经营者王昆山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是在2020年8月份办理的营业执照,但因为疫情及市场环境等原因,直至2025年11月份才正式开展经营活动,经营项目为生产经营熟马肉,自开展经营活动以来总共生产了100斤熟马肉和50斤马板油。其中已销售了50斤熟马肉,销售价为60元/斤,还库存有50斤熟马肉及50斤马板油,当事人只取得了营业执照,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书。当事人使用的原料生马肉为自行宰杀和直接购进冷冻生马肉,无法提供相关产品的供货商资质、相关购进票据、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予以改正。
2026年4月10日,当事人主动向我单位提交了其购进并进行宰杀的活马的供货商资质、相关购进票据、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购进冷冻马肉的供货商资质、相关购进票据、检验证明。已完成对履行进货查验的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次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使用来源不明的马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注册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活马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活马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信息;
6.购进活马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的活马进行了动物检疫并检疫合格;
7.活马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活马的相关购进信息;
8.冻马肉的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冻马肉供应商的注册登记信息;
9.冻马肉的供应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冻马肉供应商的主体经营资质;
10.冻马肉的购进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冻马肉的相关购进信息
11.购进原料冻马肉的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其购进的原料冻马肉经检验合格。
2026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使用来源不明的马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十五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五十四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补充索取使用原料的检验报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货方资质证明、供货票据,完成整改。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和配合我局调查时,没有满足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况。在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正,以上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中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拒不改正,一般:“4.其他情形;”的适用条件标准。结合案件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应当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4.其他情形: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库存熟马肉50斤、马板油50斤;2、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3、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