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1号
当事人: 元氏县****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80R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3482
联系电话:138****526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
2025年12月16日城区所执法人员钱聚强(执法证号:03011130032)、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在售食品提供不出供货商营业资质和食品购进票据。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元市监责改〔2025〕CQ121601),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2日前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后于2026年1月5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食品已离地存放,但仍提供不出食品供货商营业资质和食品购进票据。当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2026年1月5日负责人郑**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12月16日城区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部分食品未离地存放,在售食品提供不出供货商营业资质和食品购进票据。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号:元市监责改〔2025〕CQ121601),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2月22日前改正并给予了警告。后于2026年1月5日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在售的食品已离地存放,但仍提供不出食品供货商营业资质和食品购进票据。
经查,该店自2025年11月份开始经营至今,在2025年12月16日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已按规定将在售食品离地离墙存放,但仍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号)(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11月4日实施)“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4.较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