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57号
当事人:元氏县**冷鲜肉门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W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8号
经营者:曹*彬
身份证号码:1323311**********2
联系电话:136*******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8号
2026年3月7日,我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向该店负责人曹*彬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店从事冷鲜肉经营,取得有营业执照,其所销售的副食调料,负责人曹*彬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6〕CQ0308号),责令其在2026年3月10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其警告。同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芝麻球、馄炖、骨肉相连肉制品,仍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发票。2026年3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同年5月23日,该店负责人曹*彬到我局城区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3月7日,我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其销售的副食调料,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6〕CQ0308号),责令其限期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其警告。同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其冷库内存放有芝麻球、馄炖、骨肉相连肉制品,仍提供不出供货商资质和进货发票。
经查,当事人2016年12月至今从事肉食、副食调料零售,在收到责令其限期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改正通知书后,忙于店内生意,未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收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供货方资质、合格证、进货票据,属于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经营肉食、副食调料销售,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至案发,未收到因该行为,引发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造成的危害后果情况,未见引发舆情,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第七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年12月1日施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现场复查时,仍未进行改正,属拒不改正,鉴于其具有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69、《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 年 12 月 1 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14 裁量幅度较轻 适用条件标准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 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6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