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48号
当事人:元氏县****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B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南行2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洋
身份证号码:12*************531
联系电话:150*******9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南行20米路东
2026年2月27日,我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站长***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其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配送(运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业务,取得有营业执照,站长***当场提供不出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相关人员培训和考核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6〕CQ0227号),责令该公司在2026年3月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3月5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站长***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该公司对改正情况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站长***现场提供了公司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及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任命文件,未能提供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记录。2026年3月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同年3月24日,当事人出具了书面委托书,委托站长***到我局城区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期间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2月27日,我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在向当事人站长***出示执法证件后,在其陪同下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事****配送(运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业务,取得有营业执照,未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6〕CQ0227号),责令其公司2026年3月4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同年3月5日,对该公司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虽提供了公司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及相关安全管理职责任命文件,仍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及现场检查情况。
2.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证明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对相关人员培训考核的违法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原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资格、被委托权限。
4.**下沉市场合作协议、食品安全协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网络订餐服务平台的事实情况。
5.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任命书复印件、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限期改正任命相关人员情况;
6.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通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提供不出任命的食品安全总监、安全员培训、考核记录的行为,属于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年。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的规定。
当事人在元氏县域内从事****配送(运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因考虑其面对的经营服务对象不仅有餐饮业商家,同时还有消费者,不特定人群众多,自2021年其经营至今,未按照规定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未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结合案情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当事人既没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没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九条第(三)项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对当事人依法可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七条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要求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保存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可以依法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80、《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号3 裁量幅度一般 适用条件标准4.其他情形;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 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