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农业节水,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保障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建立精准奖补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51号),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及奖补办法(试行)》(冀水农〔2018〕43号)和石家庄市水务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元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石水〔2017〕2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奖补资金的来源
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县级财政的专项补贴,社会捐助,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收取的“超用加价”资金等。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奖补标准
(一)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1.补贴资金用于:水费收缴管理系统建设;灌溉工程维修养护;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维修;购买社会化服务等。
2.奖励资金用于:用水户节水奖励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奖励。
(二)奖补资金的使用条件
1.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补贴资金的条件是:
①参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依法依规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用水户加入该组织;
②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耕地统计、灌溉用水、农业水费等台账齐全,工作程序规范;所辖水利工程维护、管理良好,运行正常,用水秩序协调较好,能够保障农田及时灌溉;计量设施管护完好,运行正常;农业水量统计及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设备管护完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完成有关部门和上级合作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
③用水户及时上缴超用加价水费。
2.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享受奖励资金的条件是:
①满足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享受补贴资金的全部条件;
②用水户合作组织管辖范围内用水总量相比其他合作组织
节水明显,超用加价水费收取率相对较高并及时上缴;
③用水户加入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且用水量低于水权证额度。
3.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其辖区内有以下情况发生的,不适于补贴、奖励或暂缓补贴、奖励:
①新建水利设施未使用,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
②因管护不到位或管护不当,造成水利设施丢失、损坏而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
③具备工程正常使用条件而不正常使用节水灌溉设施的;
④采用拆除、破坏、改装、屏蔽等手段,致使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⑤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的;
⑥因天气自然因素或水源不足等原因而节水的,不适用奖励资金。
(三)奖补标准
1.补贴标准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补贴资金由国家及省级下达的奖补资金支付,按实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际灌溉面积和产生的工程维护费综合核定,项目区执行标准为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60%计算并兑付。
2.奖励标准
用水户节水奖励。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30%加上超用加价水费作为奖励总额。依实际节水量计算,节水量是指用水户年实际用水量比用水定额所节约的水量,奖励标准为奖励总额除以节水总量所得出的每立方米奖励金额,但最多不超过0.20元/m3。水权额度以内节余的水量(水权额度与用水量之差),可选择通过交易、政府回购获得收益,也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不再另行进行奖励。
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奖励。按上级下达奖补资金总额的10%作为奖励总额,按照《元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绩效考核奖励办法》执行。
县、乡两级农民用水协会暂不享受节水奖励。
三、奖补资金的核查认证及兑付
县水利局按照《元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奖补资金额度、使用范围和农业水价改革任务的需要,编制年
度奖补资金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局批准,将省级以上以及县级财政筹措的水价改革奖补资金拨付至县农民用水户协会专户。
(一)补贴资金
每年灌溉结束后,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水价改革区当年实际灌溉面积和产生的工程维护费,综合核定本村应领取的补贴,并填写村级补贴申报审批表(见附表1),公示无异议后,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公示照片一起报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县农民用水户协会审核并报县水利部门批准后,拨付至村农民用水户协会。
(二)奖励资金
用水户节水奖励。每年灌溉结束后,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按每个用水户的年度实际节水量逐户统计计算节水奖励资金,填写用水户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2),公示无异议后,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公示照片一起报县级农民用水户协会审核。县农民用水户协会报县水利局批准后,从专户中支取奖励资金,发放给受奖励的农业用水户。
村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每年灌溉结束后,按照县绩效考核结果,填写村合作组织节水奖励申报审批表(见附表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级农民用水户协会拨付奖励资金。
四、奖补资金的管理
(一)专户储存。县、乡、村各级农民用水户协会要建立农业水费专账,将奖补资金纳入农业水费专账管理。
(二)专款专用。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三)规范操作。财政、水利等政府部门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之间、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农民用水户之间,一律通过专业银行和农业水费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奖补资金的兑付,严禁现金支付。
(四)公示制度。县、乡、村三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事项包括:
1.奖补资金的发放安排计划和使用情况;
2.“超用加价”资金使用情况;
3.各乡镇、各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
(五)绩效考核。县水利局、财政局、县农民用水协会每年 2-3月对乡、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上年度农业水价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奖励各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县水利、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发放实行全程监督,每年6月和12月底以前,分二次对各乡镇农民用水协会和村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县、乡、村三级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要接受和积极配合审计、稽查等工作。对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五、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调整与实施
本办法由县政府授权水利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2月印发的《元氏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元政函〔20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