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培育总部企业,促进更多总部企业落户元氏,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设计研发、财务管理等综合职能的企业法人;或者经母公司(集团)授权,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集团内关联企业的研发、生产、物流、销售、核算、财务等单一或者多项职能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按照“鼓励增量、发展存量”的思路,引进、培育和壮大一批总部企业,综合考虑企业营业收入、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重点支持从事医药化工、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总部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元氏县人民政府是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的主要实施主体,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一)在我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我县统一汇总核算纳税,诚信经营。
(二)产业标准。
1.医药化工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县统一核算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实现税收不低于3000万元;
2.先进制造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县统一核算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实现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
3.电子信息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县统一核算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实现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
4.现代服务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县统一核算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实现税收不低于2000万元。
5.现代农业企业。上年度纳入我县统一核算的纳税申报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实现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6.设计、研发及其他新兴产业可视情下浮。
第六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第二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在我县投资设立的二级(含)以上总部或者区域总部,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第三章支持措施
第七条大力引进总部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总部性质企业连续10年给予奖励,前3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80%,第4、5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60%奖励,后5年奖励环比新增县级贡献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2000万元。总部性质企业年度县级贡献未达到认定标准的,前三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50%。
第八条支持连锁企业总部做大做强。对现有连锁企业将总部或区域总部设在元氏县且在元氏县汇总纳税的,连续10年给予奖励,前3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80%,第4、5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60%奖励,后5年奖励环比新增县级贡献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1000万元。
第九条落户奖励。我县新引进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其在我县实缴注册资本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自认定为总部企业年度起,分2年每年按照50%的比例予以兑现。
第十条经营贡献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之年起,连续10年给予奖励,前三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80%,第4、5年奖励相当于其年度县级贡献的60%奖励,后5年奖励环比新增县级贡献的5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2000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培育壮大奖励。总部企业自认定年度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同时入选多个榜单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
第十二条办公用房补贴。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元氏县境内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下同),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自其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并入驻办公起,三个年度给予2元/天˙平方米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付租金,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享受补贴期间办公用房不得空置或转租。
第十三条高端人才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高端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在60万元以上的,给予相当于其年度工资薪金收入对县财政贡献的1倍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荣誉激励。县人民政府对认定的总部企业颁发“元氏县总部企业”证书,并兑现支持政策。
第四章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县政府负责建立完善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总部企业“帮办代办”专班联系服务制度。属于县级权限内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属于市级及以上权限内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协助帮办跑办。
第十六条总部企业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纳入元氏县常住户口管理。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才,可优先推荐申报各类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入选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人才政策。县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中持有我县人才绿卡的,子女入学按照人才绿卡子女入学政策给予倾斜,根据意愿协调入学,确保享受我县优质教育资源。
第十七条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总部企业员工纳入元氏县保障性住房保障范围。符合元氏县公租房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元氏县公租房实物保障。元氏县公租房优先实物配租,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总部企业员工,申请公租房已进入摇号分配环节,未实物配租进入轮候区的家庭且符合租赁补贴发放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十八条为总部企业中外籍工作人员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给予便利,需在我县常住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依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及国家移民管理局12项移民出入境便利政策措施,对于符合条件的,由县公安局受理永久居留申请。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总部企业员工,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对于新引进的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总部企业,纳入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管理。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在我县经营期不得少于5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注册地不迁出我县,不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若违反本条规定,企业需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
第二十一条总部企业涉及更名、变更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元氏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由元氏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总部企业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失信毁约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的,取消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政府重点引进的特别重大总部企业,其支持的具体方式可以通过与县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年度营业收入是指申请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在上一个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县形成的营业收入;控股子公司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子公司。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分别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公布的榜单为准。
第二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办理。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元氏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元氏县人民政府对总部企业相关政策另有补充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