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元氏县人民政府! 今天是  
 
元氏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09-05
【字体: 】    打印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 备注
县发改局  1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在线监测、书面审查等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 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二条 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 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
3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巡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专项检查 执行收购政策情况;落实监管责任情况;“一卡通”使用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资金供应情况;储粮风险管控情况;收购库点是否能够满足农民售粮需要。
4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企业《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企业有无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遵守粮食收购政策。
5 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专项检查 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否依据原始经营记录,建立统计台账,按照期限规定保留粮食统计台账;是否依法设置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是否经过培训。
6 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关于下达市级和县级粮食储备计划的通知》;《河北省市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指导意见》以及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管理和轮换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粮食补贴拨付和使用情况
7 省市级储备粮油轮换专项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市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 根据验收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 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程序、出入库制度、价格政策情况;账务处理、轮换验收及补贴拨付情况等。
8 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市级抽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 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储备粮管理及轮换情况;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执行情况;企业执行粮食库存消化政策情况;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9 夏粮收购督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 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情况;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秋粮收购督查 一般检查事项 县发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日常检查 粮食收购者收购资格情况;执行国家粮油质量等级标准和水杂增扣量标准情况;支付农民售粮款情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11 食盐库存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发改委 《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石家庄县发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实地检查 食盐储备日常管理情况;食盐储备的数量、质量、安全情况;食盐储备统计制度情况;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救灾物资库存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发改委 《石家庄县发改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实地检查 救灾物资储备日常管理、安全、库存情况。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抽查 备注
县发改局 1 监控化学品专项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发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实该现场进行的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及性质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有关活动内容是否一致;核实该现场对所涉及的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数量以及加工、消耗第二类化学品的数量与该企业或单位向各级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申报的数量是否一致;核实销售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账目及最终用户。
2 民爆企业销售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情况是否按规定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有无销售手续不全,对用户手续审查不严或保存资料不完整的行为及销售过程中的其他违规行为。
3 民爆企业视频监控和“四超”、“三违”现象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民爆企业出入库过程中的有无违法违规装卸行为,调取监控录像;有无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生产的行为;有无停产整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有无生产现场超员、超量生产行为;有无将民爆物品、硝酸铵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有无民爆企业超核定量储存民爆物品的行为;有无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地方有关部门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抽查 备注
发改局 1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 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2012年9月21日发布)。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查验企业营业执照、办卡登记及备案回执单。
单用途卡章程、购卡协议和售卡销售台账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询问章程或协议内容告知情况;对销售台账和电子登记录进行检查。
单用途卡及购(退)卡情况的检查 查看单用途卡卡样、购(退)卡人登记信息(纸质登记本或电子登记记录、单用途卡章程和协议。
发卡企业预收资金和存管资金的检查 查看财务记账系统或财务报表、与银行签订的资金存管协议、银行当月存管账户余额等情况。
发卡企业业务处理系统和数据填报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看单用途卡业务系统及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查看企业数据填报记录。
2 零供公平交易管理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规范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2006年10月13日发布)。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是否存在不规范的行为。
3 零售商促销管理 零售商促销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宣传海报等相关资料,看明示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如果是限时促销,查看商品是否充足,以及销售记录和凭证等。
3000平方米以上单店促销备案情况的检查 现场查问情况,查看备案回执等资料。
4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行为。
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进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行为。
对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经行检查 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行为。
5 二手车流通管理 依法对二手车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河北省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冀商建设字〔2017〕8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二手车流通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经营。
6 汽车销售管理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4月5日发布)。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对企业执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汽车销售企业是否有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行为。
7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 对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行为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1月8日发布)。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违规从事商品现货交易。
8 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管理 商业特许经营企业在信息系统备案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5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通过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备案及变更情况进行查询、核实。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文本材料的检查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且处于有效期内,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是否完备、有效;检查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相关主管部门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产品和服务的批准文件。如属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查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是否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9 拍卖管理 拍卖企业设立变更情况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检查拍卖企业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及拍卖师数量、经营场所等;检查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和从事文物、公物拍卖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检查拍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是否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拍卖企业经营状况检查 检查拍卖活动收取佣金比例、缴纳税金等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检查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后,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情况;有无出租、转让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与竞买人恶意串通,违规发布拍卖公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当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是否按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
10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 对经营者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2013年3月15日发布)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收购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是否规范。
11 成品油市场管理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度检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2006年12月4日发布)。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是否合格。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情况 检查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依法依规经营。
12 洗染业管理 是否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洗染经营企业是否符合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
13 家电维修业管理 是否符合《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家电维修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14 家庭服务业管理 是否符合《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家庭服务业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5 餐饮业管理 是否符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4号)》。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餐饮业经营企业是否符合《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16 对外劳务合作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足额缴纳对外劳务备用金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调查制度》(国统制〔2018〕195号)。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检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缴存对外劳务备用金情况,检查企业缴存备用金凭证。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商务部门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情况。
17 美容美发业管理 对美容美发企业正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发改局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11月8日发布)第三条、第十八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美容美发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18 肉品追溯信息录入管理 肉品追溯信息录入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畜禽屠宰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上传肉品追溯信息和故意上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外埠肉品经销企业是否存在未及时录入、上传肉品追溯信息和故意上传虚假违法行为。
19 会展业管理 会展企业举办的会展活动是否合规合法 一般检查事项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会展业管理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2008年1月22日发布)第四条第(七)项、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承办单位是否擅自变更或取消会展活动;承办单位是否发布虚假信息;承办单位是否虚构、夸大会展的规模和性质;承办单位是否盗用其他单位名义办展;承办单位是否骗取参展者参展费用;承办单位是否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从事封建迷信、有伤社会风化活动;承办单位是否在举办会展活动期间从事与会展名称、内容不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