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电力监管(非法占用依法取得的电力建设项目用地或者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 | 电力监管(涂改、移动、损坏或者拔除电力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 | 电力监管(破坏、封堵电力建设单位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和码头,截断施工水源、电源,或者阻碍电力建设单位人员和车辆、机械、设备、器材等进入施工现场)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4 | 电力监管(破坏、哄抢、盗窃电力建设项目的施工车辆、机械、设备和器材,或者未经电力建设单位同意出入施工现场,扰乱电力建设单位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5 | 电力监管(其他危害电力建设的行为)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6 | 电力监管(在发电、变电设施基础用地范围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木材、秸秆、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物品或焚烧物品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7 | 电力监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垂钓、炸鱼、放风筝或者燃放烟花爆竹的) | 行政处罚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8 | 电力监管(向电力线路设施、风光储发电设施、光伏板、风叶片等射击、抛掷物体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9 | 电力监管(增加被架空电力线路跨越的建筑物、构建物的高度,导致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0 | 电力监管(以封堵、拆卸等方式破坏电力生产及其辅助设施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1 | 电力监管(擅自攀登电力设施或擅自在电力设施上搭挂各类缆线、广告牌等物品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2 | 电力监管(在电力设施的地下及周围进行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开采作业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3 | 电力监管(擅自在地下电力电缆通道内布设其他管线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4 | 电力监管(移动、损坏电力设施保护标志、安全标志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5 | 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6 | 电力监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7 | 电力监管(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 行政处罚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8 | 电力监管(故意损毁用电计量装置或者破坏用电计量装置的准确度)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19 | 电力监管(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0 | 电力监管(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1 | 电力监管(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2 | 电力监管(其他损害电力用户合法利益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23 | 电力监管(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4 | 粮食监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5 | 粮食监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26 | 粮食监管(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款项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7 | 粮食监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据和有关情况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8 | 粮食监管(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7 | 粮食监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8 | 粮食监管(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29 | 粮食监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量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0 | 粮食监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量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1 | 粮食监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32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3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4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的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享受“三包”服务、召回处理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5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配件、再制造件、修复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6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处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 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委 规章 |
政府 规章 |
规范性 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37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未违反合同约定被供应商解除授权的,经销商有权要求供应商按不低于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收购其销售、检测和维修等设施设备,并回购相关库存车辆和配件)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7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供应商发生变更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事宜,确保经销商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39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具备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40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
41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 行政检查 | 元氏县发展改革局 | 执法大队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