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人民政府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元氏县打击违法占地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办法》 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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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元氏县打击违法占地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元氏县打击违法占地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七届五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元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3 月 13 日

 

 

 

元氏县打击违法占地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办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推进落实我县耕地保护和执法监督长效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有效制止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自然资源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占用耕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耕地进行的各类违法建设,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或者耕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  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对本村行政区域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监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村委会要配合乡镇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的各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及时劝止,及时向乡(镇)政府报告。村“两委”干部应对村域内耕地实施网格化监管机制,明确“两委”干部的分管责任区域,责任到人,上报乡(镇政府备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消除。年度内新增1起或0.5 亩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对责任区域村干部进行问责,同时乡镇党委约谈村党组织书记;年度内新增 2 起或面积达到 1 亩以上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村党组织书记启动问责直至整改到位。同时在年度考核中,该村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评优评先,村两委干部处分期薪酬参照县纪检委《村干部处分(处理)决定薪酬执行工作指引》执行。

第四条 (镇)政府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违法占用耕地监管工作负有主要责任,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日常执法巡查、制止,履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查处职责,负责上级交办的违法线索核查处置、土地和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配合做好自然资源督察和执法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协助做好县级以上政府安排部署的其他自然资源领域执法工作。负责及时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报跨乡镇行政区域、市级以上重点在建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线索,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辖区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情。年度内新增 1 起或面积达到 0.5 亩以上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责任区域包村干部启动问责直至整改到位;年度内辖区新增 2 起或面积达到 1 亩以上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主管副职启动问责直至整改到位,县政府约谈乡(镇)长;新增 3 起或面积达到 3 亩以上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长启动问责直至整改到位,县委约谈(镇党委书记;年度内新增 4 起或面积达到 5 亩以上违法占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党委书记启动问责直至整改到位,县政府对乡(镇)长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五条 县经开区对辖区内企业的违法占用耕地监管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包企业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辖区范围内企业的未批先建、未供即用等违法占用耕地行为进行巡查、制止,并将违法线索移交所在乡(镇)政府处置。年度内新增 2 起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经开区分包企业责任人进行问责;新增 3 起违法占用耕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经开区主管副职进行问责,县委约谈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新增 4 起违法占用地,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进行问责。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及经开区移送、报送的跨乡(镇)行政区域、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的线索进行核实、处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非本部门管辖的线索做好移送移交等工作。年度内各乡镇、部门移送的跨乡(镇)行政区域、市级以上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线发生 2 起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包乡镇执法股负责人进行问责发生 3 起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副职进问责,县政府约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要领导;发生 4 起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乡镇党政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县政府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主管副职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第七条  县农业农村局对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负监管责任,负责定期梳理汇总各乡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监督责任乡(镇政府查处整改。年度内各乡镇备案累计新增 4 户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县农业农村局相关股室负责人进行问责;年度内各乡镇备案累计新增 5 户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县农业农村局主管副职进行问责,县政府约谈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年度内各乡镇备案累计新增 6 户违法占用耕地建住宅,且未能限期整改到位的,县纪委监委机关对县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进行问责。

第八条  县公安机关应按照执法协作机制和石家庄市公安 局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相关规定,及时受理县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政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占地案 件,并及时依法查处。年度内对各乡(镇)政府、政府相关部门 移送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应受理未及时受理应立案未及时立 案的,县纪委监委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第九条 因违法占用耕地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直接立案或挂牌督办的;被省级以上作为典型案例的;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络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不作为、慢作为、推诿扯皮致使整改不到位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条 党员干部自身或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影响帮助其家属子女违法占用耕地的,应当自行拆除复耕到位,拒不整改的党员干部移交纪委监委机关问责。

第十一条 受到追责问责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在评优评先、提拔重用、晋升职级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政策解读:
关于对《元氏县打击违法占地落实耕地保护问责办法》 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