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基准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一、县级部门可向乡镇和街道赋权下放行政处罚事项(34 项)
1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
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
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
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二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少,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
为),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少,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
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有毒有害物质较多或影响较大的),对单位处
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
款。
2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
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一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喷洒面积较小,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喷洒面积较小,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
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喷洒面积较大),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罚款。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情节较轻的(产生烟尘污染较轻,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
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产生烟尘污染
较轻,但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产生烟尘污染重),处一千五百元以上
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3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
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
十九条第三款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
年 1 月 13 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
爆竹且数量较少的,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非重污染天
气应急响应期间,要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且数量较多
的,处以 10000 元以上 1500 元以下罚款;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在禁止燃放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 1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4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8 年 10 月 26 日修正)第一百一
十五条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责令后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1000 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 2000 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3000 元
责令改正后仍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5000 元
5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
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
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
的处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
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
烧的决定》(2018 年 7 月 27 日)第二
十五条
情节较轻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自觉
配合调查并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5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焚烧面积较小,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不配
合调查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处 600 元以上 8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焚烧面积较大或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处
8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6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
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
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年 4 月 23 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 年 5
月 25 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按要求拆除的 不处罚
拒不拆除的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7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
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
及时清除,责令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
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
二款
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米 10 元罚款;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清除的,处每平米 30 元罚款;
经两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清除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每平米 50 元
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8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
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
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
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
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七条
情节较轻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100 元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清除,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以 200 元罚款;
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罚款。
9
对未经批准(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
设置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
载体广告的或审批期满后未及时撤
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
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
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八条
责令后改正的 不处罚
催促两次未改正的处 1000 元
催促两次以上仍未改正的处 2000 元
10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
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
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十九条第
二款
限期拆除的 5000 元
期限年内未拆除的 10000 元
11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
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
不改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条第
一款
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未改正的每处 500 元
12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
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
正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能够及时清除或采取补救措施的 不处罚
未及时清除或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每平方米五十元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13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
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
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拒不停
止经营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第三款
责令后停止经营的 不处罚
催促两次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 20 元
催促三次拒不停止经营的,情节一般的每处 50 元
催促三次以上拒不停止经营的 每处 100 元
14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
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粪便:责令后清除的 50 元
拒不清除,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 元
拒不清除,造成严重后果的 150 元
拒不清除,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200 元
积雪:及时改正的 不处罚
未改正的 200 元
15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
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
场所等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及时改正的 500 元
未改正的 1000 元
16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条
1、随地吐痰、便溺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
2、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
品包装袋等废弃物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
3.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
品 50 元
4.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影响较小的 50 元
影响一般的 100 元
影响较大的 150 元
影响恶劣的 200 元
5、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情节较轻的 200 元
情节一般的 500 元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的 800 元
情节恶劣的 1000 元
6.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
等活动
能够主动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 元
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2000 元
17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
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
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7 年 9 月 28 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1、能够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500 元
2、能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1000 元
3、拒不恢复原状或所不赔偿损失的 2000 元
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和改变环境卫
生设施用途
1、能够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 5000 元
2、拒不恢复原状或所不赔偿损失的 10000 元
18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
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住建
部令第 4 号)第三十二条
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2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未及时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0 元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经两次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单位处以
30000 元罚款。
1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
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
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
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条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3000 元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3000 元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10000 元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20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
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
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处 5 万元,对个人处 200 元
21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四十一
条
及时改正的,情节较轻的 10000 元
未改正情节较轻的 20000 元
及时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50000 元
未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100000 元
22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
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四十二
条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 5000 元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 10000 元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 20000 元
情节严重且未改正的 50000 元
对个人的处罚 200 元
23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第四十五
条 、四十六条
情节较轻的,及时改正的 30000 元
情节较轻未改正的 50000 元
情节严重及时改正的 80000 元
情节来得且未改正的 100000 元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24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
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在绿地内放
养牲畜、家禽的;盗窃、毁坏树木花
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
的;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在绿地
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
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17 年修改)第五十二条
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的
情节较轻,能够立即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情节较重,批评教育后能够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情节较重,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的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少,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放养数量较多,态度恶的,处五百元罚款
盗窃、毁坏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践踏植被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2、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盗窃、损毁园林设施的
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承认错误的,处五百元罚款
批评教育后仍不能认识自身错误的,处一千元罚款
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
能够及时改正的,处三百元罚款
不能及时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
25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
罚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 年)第六
十六条
砍伐两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5 倍罚款
砍伐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7
倍罚款
砍伐五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10 倍罚款
移植两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3 倍的罚款
移植两株以上五株以下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价值 4
倍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移植五株以上的 责令限期补植;并处树木基准 5 倍的罚款
26
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
的处罚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年
国务院令第 295 号)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给予警告 , 对个人可处以 0 2000 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 2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2.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
物品的;
3.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
4.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
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违法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
挖沙、取土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四)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
农作物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
10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对个人可处以 0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 对单位可处
以 1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
整土地的;
2.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
3.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
备的;
4.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
的。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
木、平整土地的;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收视设备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
线路的违法行为
个人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1000 元以
上 2000 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1.未造成设施损坏的,责令改正;
2.造成设施部分损坏的,责令改正,可处 2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
下罚款;
3.造成设施大量损坏,影响使用的,责令改正,可处 5000 元以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
27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转让土
地建设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
年)第二十条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非法转让地建设住宅的,责令限期改没收非法所
得,并处罚款
1.以下情形免于罚款
(1)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
(2)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宅基地,面积未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且能及时改正的;
2.以下情形处以非法所得的 5%-10%罚款
(1)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的宅基地标准面积的;
(2)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能够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
后果的
3.以下情形处以非法所得的 10%-20%罚款;
(1)限期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
(2)违法转让村集体规划内的土地建设住宅的,且面积超过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宅基地标准面积的;
(3)违法转让未在村集体规划内的土地建设住宅的
(4)违法行为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28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
试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
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
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下(含 100 人),
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
的罚款;
2.除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未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 30 人及以下(含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
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单位,其从业人员超过 30 人,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可以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危险物品的生产 、 经营 、 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 金属冶炼 、 建筑施工 、
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
格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1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2 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 3 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责令
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并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 、 被派遣劳动者 、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 10%的,或者总人数不足 10 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未对上述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 10%以上不足 30%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6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人员数分别占相应培训人数的30%以上的,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8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对生产经
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未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的,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
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 上岗作业的 。
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有 1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 2 至 4 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7 万元以上 9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 5 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9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
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
罚: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的罚
款;
2.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
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不足 20 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
经营单位并处违法所得 2-3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 20 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生产经营单位并
处违法所得 4-5 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30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
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
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分别对相关生产经营单
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
业;
2.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
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既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又未签
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1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
合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 、 经营 、 储存 、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 商店 、 仓库与员工宿舍
在同一座建筑内 , 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对生产经
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
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
舍在同一座建筑内的,可以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32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对主要负责人 、 个人经营投资
人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伤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
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
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
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
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
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
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
素的处罚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 年 1
月修订)第七十三条
《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
规定 》(省政府令[2018]第 2 号)第
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
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
划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
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处 2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
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34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
处罚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
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
(四)(六)(七)(八)项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不是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公民
的,责令停业,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年营业额在 1 万元以下的,处 3000 元罚款;
(二)年营业额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的,处 4000 元罚款;
(三)年营业额超过 3 万元的,处 5000 元罚款。
使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清真食
品专用包装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
以罚款:
(一)首次违反该规定的,处 50 元罚款;
(二)第二次违反该规定的,处 100 元罚款;
(三)三次以上违反该规定的,处 200 元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
非清真食品或私自转让、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
情节处以罚款:
(一)无主观故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1000 元罚款;
(二)无主观故意,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处 3000 元罚款;
(三)明知故犯,但造成影响轻微的,处 1000 元罚款;
(四)明知故犯,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处 5000 元罚款;
(五)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处 1 万元罚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
族禁食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并分
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品价值 1 万元以下的,处 5000 元罚款;
(二)产品价值超过 1 万元至 5 万元的,处 8000 元罚款;
(三)产品价值超过 5 万元的,处 1 万元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用语或图像,含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内容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的,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500 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800 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 1000 元罚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
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违
法所得,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产量在 1000 公斤以内的,处 1000 元罚款;
(二)产量超过 1000 公斤至 5000 公斤的,处 3000 元罚款;
(三)产量超过 5000 公斤的,处 5000 元罚款。
二、县级部门可委托乡镇和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8 项)
35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
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六十六条
情节较轻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
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36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 2 万元以下的,处 2 万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 2 万元至 10 万元的,处 10 万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 10 万元的,处 20 万元罚款。
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7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
秩序情况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
社会秩序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置和处罚。
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情节较轻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责令其撤换主要负责人;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
38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
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收费、敛财在 10 万元以下的,处 10 万元罚款;
(二)收费、敛财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罚款;
(三)收费、敛财超过 20 万元的,处 30 万元罚款。
39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
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
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
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
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责令停止活动;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 1 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 1 万元至 3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二倍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 3 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可以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在县(市、区)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1 万元罚款;
(二)在设区市范围造成影响的,处 3 万元罚款;
(三)在全省造成影响的,处 5 万元罚款。
40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
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
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其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自由裁量基准
41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
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
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
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
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
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
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
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
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
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
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
第 686 号)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责
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可以并分别依照下列情节处以罚款:
(一)违法所得在 2000 元以下的,处 2000 元罚款;
(二)违法所得超过 2000 元至 5000 元的,处 5000 元罚款;
(三)违法所得超过 5000 元的,处 1 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