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110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
经营者:冯**
身份证号码:****************
2026年8月31日,经营者***来我所查询自己营业执照状态,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张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查询显示:经营者冯**营业执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苏阳乡************,经营者:冯**,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2024年度及2025年度的年报至今未进行年报公示,营业执照于2025年8月8日和2026年7月13日连续两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查询结束后,经营者冯**陪同执法人员孙**(执法证号:03011130015)、王**(执法证号:03011130053)前往其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现场执法人员向冯**出示了执法证件,经查,当事人现从事大车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行业,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
2026年8月31日,经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冯**进行了询问。经查,当事人2021年3月17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后至今从事道路交通运输行业,营业执照刚办理的前几年记着每年年报的事情,这两年运输行业不景气加上自己年纪越来越大就给忘记了。
以上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过程音像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2024、2025年度年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公示2024、2025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4.“河北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当事人营业执照状态网页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由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报(2024、2025年度)已被连续两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5.送达回证,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元市监询通〔2026〕dz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19号)
2026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经营者冯**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2024、2025年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因当事人连续两年(2024、2025年度)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报,非首次违法且查询时仍未进行年报补报公示,故不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轻微“适用条件: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的情形。但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较轻“适用条件: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较轻的;3.社会影响较小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2024、2025年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较轻“裁量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
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09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