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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6】76号
发布时间:2026-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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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76号

当事人: 元氏县##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2130132******005D

住所(住址):元氏县常山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0016

联系电话:177321*****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常山路73号

2026年1月13日元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在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推送的元氏县#媒体中心在广播电台FM87.6频道播放的广告,广告内容:“46:47你就像我研究这个参茸大补膏,就是希望咱们所有的中国人都能够用得起,用得上,让您这样经济条件不好的患者也能用得起,也能用上,40天心脑健康,40天细胞更新,40天脏腑功能恢复正常,从源头入手补充身体所需的700多种生物活性肽,从细胞到组织再到器官,同时治疗,同时起效,把您里里外外的病丝,咱们都抽的干干净净的,你的糖尿病,糖尿病,眼病记住了,完全没问题,完全可以治好康复。”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钱聚强(执法证号:03011130032)、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在播放上述广告。2026年1月1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2026年1月14日,该融媒体中心法人刘**委托负责人贾**到城区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6年1月13日元氏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市市场监管局在智能广告监测云平台推送的元氏县#媒体中心在广播电台FM87.6频道播放的广告,广告内容:“46:47你就像我研究这个参茸大补膏,就是希望咱们所有的中国人都能够用得起,用得上,让您这样经济条件不好的患者也能用得起,也能用上,40天心脑健康,40天细胞更新,40天脏腑功能恢复正常,从源头入手补充身体所需的700多种生物活性肽,从细胞到组织再到器官,同时治疗,同时起效,把您里里外外的病丝,咱们都抽的干干净净的,你的糖尿病糖尿病眼病记住了,完全没问题,完全可以治好康复。”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026年1月13日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仍在播放上述广告。

经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发布协议,协议显示广告发布时间自2025年12月29日发布至2026年1月12日结束,广告费用每日30元,共计广告费用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受托人身份和委托权限。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属于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因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实施)第十七条第三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11月4日实施)3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严重(从重)2.其他情形:“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四点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七十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2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