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101号
当事人:元氏县敏军小吃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C6******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乡张掖一村红旗大街碧桂园春天里230-1-105
经营者:冯*军
身份证号码:230711197110******
联系电话:113930******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6年8月3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敏军小吃店经营者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为小餐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两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6]yc080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8月10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敏军小吃店经营者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了二次检查,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扔未取得健康证明。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8月1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1日对元氏县敏军小吃店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为小餐饮经营单位,并于2023年入驻美团平台,进行网络餐饮经营活动。2026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并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次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注册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小餐饮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质。
2026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能完成整改,在实施违法行为和配合我局调查时,没有满足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况。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