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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6]100号
发布时间: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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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2026]100

 

当事人元氏县老广味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KG******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镇张掖一村碧桂园凤凰城45-109号

经营者:邓*佳

身份证号码:440183198806******

联系电话:13582******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6年8月1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老广味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40平方米,经营餐饮项目为肠粉、云吞等小吃其冰箱内存放有生鸭肉、生猪肉,当事人表示为其制作小吃的原料,现场出示了相关肉品的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现场无法提供小餐饮登记证书,当事人表示还未办理。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814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2026817日对元氏县老广味小吃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2026年7月9日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在此地开始经营餐饮服务,经营面积约40平方米。经营的小吃种类有肠粉、云吞等。使用的原料生鸭肉、生猪肉,留存有采购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未按规定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书。因当事人刚开始经营,还未获得营业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及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注册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生鸭肉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生鸭肉的采购信息

6.生鸭肉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生鸭肉供货方的注册信息

7.生鸭肉动物产品建议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生鸭肉的检疫信息;

8.生猪肉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原料生猪肉的采购信息

9.生猪肉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生猪肉供货方的注册信息;

10.生猪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生猪肉的检疫信息;

11.生猪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证明购进的生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信息

2026824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1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办理登记证、备案证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局开展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十五条第()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小作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一千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