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6]97号
当事人:元氏县军肖驴马肉食品加工场(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AEW******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因村镇院家村井元路西10号
经营者:程*肖
身份证号码:130132198602******
联系电话:13785******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6年8月7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军肖驴马肉食品加工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为食品加工生产小作坊,经营项目为酱卤肉制品(驴肉、马肉)。检查发现其2026年8月6日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有相关采购票据、检测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但未在其进货台账上对此批次原料冷冻生马肉进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8月10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向元氏县军肖驴马肉食品加工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程军肖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进行了二次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其2026年8月6日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仍未在其进货台账上对此批次原料冷冻生马肉进行记录。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6年8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26年8月11日对元氏县军肖驴马肉食品加工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2026年8月6日从郑州市惠济区恒必达食品商行花费35400元,购进了总计1119.6kg的原料冷冻生马肉,购进时向供货方索取了采购票据、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产品的出厂检验检测报告。但未按规定对其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并且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补充记录相关产品信息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两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注册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5.小作坊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的主体经营资质信息;
6.采购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2026年8月6日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的相关采购信息;
7.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的主体注册信息;
8.供货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1份,证明供货方的主体经营资质;
9.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其2026年8月6日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的出厂检验检测证明。
2026年8月1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6]1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对其2026年8月6日购进的原料冷冻生马肉在其进货台账上未能记录相关产品信息的行为,属于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凭证信息不全的,补齐信息且记录后方可购进。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小作坊、小餐饮的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小摊点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保存和记录生产经营相关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整改,在实施违法行为和配合我局调查时,没有满足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况。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小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23年8月29日发布)第九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的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6年9月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