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31号
经营者:元氏县***幼儿园
主体业态型:单位食堂
食品经营许可证号:JY31***32000459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扬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90011****7
联系电话:178312****5
联系地址:元氏县常山**5号
2025年4月1日我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元氏县***幼儿园采购的土豆没有如实记录土豆的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贝(执法证号03011130048)、**明(执法证号03011130079)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4月17日,执法人员**贝、王*明对元氏县***幼儿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行跟踪检查,执法人员**贝(执法证号03011130048)、王*明(执法证号03011130079)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检查结果发现元氏县***幼儿园购进的黄瓜没有记录购进的数量、生产日期,没有按规定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2025年4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对元氏县***幼儿园负责人李*进行了询问。重点询问了元氏县***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事实和原因。执法过程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单位进行询问调查,询问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发现,元氏县***幼儿园自春季开学以来未能认真抓好进货查验这一重要环节,存在侥幸心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记录,证明元氏县***幼儿园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
2.询问笔录,证明元氏县***幼儿园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
3.学校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单位、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权限。
4.《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有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2025年9月1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处罚〔2025〕3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幼儿园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事实并主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元氏县***幼儿园未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从轻1.逾期一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采购食品时,应当选择合格的供货者,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2.应当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3.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并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5年5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