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 市监 处罚 〔2025〕159 号
当事人: 元氏县上#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MA0D#####G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方中村府东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11981#####218
联系电话:13810#####91 其他联系方式:
被委托人:魏永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119740####50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方中村府东街南段
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崔幼学(03011130016)、王敏倩(03011130082)对元氏县上超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当罚〔2025〕
0801号,并给予警告,要求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超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在该超市负责人魏永强陪同下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仍未对食品安全管
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并于当日对该超市负责人魏永强进行了询问。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上超超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2025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上超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该超市仍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原因。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4、2025年09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元氏县上超超市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没有从轻行政处罚情节也没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经上综合裁量可以给予一般情节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经综合裁量,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可以按一般情节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一般:其他情形,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上三万六千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帐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 9月2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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