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 市监 处罚 〔2025〕198 号
当事人: 元氏县元#加油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MA0#####5B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黑水河乡黑水河村
投资人:李#慧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821######5
联系电话:138105#######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黑水河乡黑水河村
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崔幼学(03011130016)、王敏倩(03011130082)对元氏县元#加油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点使用的加油机超周期未检定。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该加油点负责人李智慧在检查现场陪同检查,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经局领导审批进行了立案,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等,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元雨加油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点使用的加油机超周期未检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超周期未检定。
2、询问笔录,证明当当事人对违法实事的认定。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
4、2025年11月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元氏县元#加油点使用的加油机超周期未检定。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可以依法对当事人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的加油机超周期未检定。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5、《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从重: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99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帐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罚证字第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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