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 258号
当事人:元氏县##珠宝首饰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MAE######3N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槐阳大街107-2号
经营者:曹##敏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1197702#####40
联系电话:158304#####2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新开北路44号
2025年12月30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两份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21061和SY202521062),两份报告分别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足银挂坠和银925套链经抽样检验,印记项目不符合GB11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GB/T31912-2015《饰品标识》、GB/T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标准,依据《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两份检验检测报告,该店经营者曹立敏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饰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委托该店店长曹力红携带相关证件接受了询问调查。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有员工3人,经营范围为: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现场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饰品,当事人也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进货台账。
经查,该店是从2025年3月份开始营业,抽检不合格足银挂坠以245元/件价格购进一件,以269元/件售给抽检公司,银925套链以450元/件价格购进一件,以520元/件价格售给抽检公司,涉案货值金额789元,违法所得78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银饰品的违法事实
3. 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足银挂坠和银925套链经抽样检验,印记项目不符合GB11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GB/T31912-2015《饰品标识》、GB/T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标准,依据《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
4.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身份及被被托人身份及权限。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顺财珠宝首饰店销售不合格银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既没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没有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不合格产品销售给了抽检公司,也无法召回,也没有其余库存和销售,结合案情实际情况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银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789元)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银饰品,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89元;2.罚款1211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