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 259号
当事人:元氏县禧##艺术工艺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MA###N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38号
负责人:高#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72####45
联系电话:13703####7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东关村成义胡同2号
2025年12月29日,我局接到市局转来的三份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Y202521066、SY202521067、SY202521068),三份报告分别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足银挂坠经抽样检验,印记项目不符合GB11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GB/T31912-2015《饰品标识》、GB/T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标准,依据《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纯银手镯、足银999碎冰冰五帝钱套链经抽样检验,印记、名称项目不符合GB1187-2012《首饰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第1号修改单、QB/T1689-2021《贵金属饰品术语》、GB/T31912-2015《饰品标识》、GB/T33541-2017《珠宝玉石及贵金属产品抽样检验合格判定准则》标准,依据《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9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三份检验检测报告,经营者高丽彦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饰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接受了询问调查。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彩银饰品,当事人也提供不出进货发票和进货台账。
经查,该店是从2022年8月份开始营业,抽检不合格足银挂坠以140元/件价格进购1件,以168元/件全部售出;纯银手镯以406元/件价格进购1件,以482元/件价格售出;足银999碎冰冰五帝钱套链以110元/件价格进购4件,以138元/件价格全部售出,涉案货值金额1202元,违法所得120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经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菜银饰品的违法事实
3. 检验检测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足银挂坠、纯银手镯、足银999碎冰冰五帝钱套链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
4.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及身份。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检测报告、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禧云福艺术工艺品店销售不合格彩银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既没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也没有可以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不合格产品销售给了抽检公司,也无法召回,也没有其余库存和销售,结合案情实际情况综合裁量,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彩银饰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该批商品货值金额(789元)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2025年11月4日起施行)35、《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2.一般:“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二五倍以上二点二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彩银饰品,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02元;2.罚款179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