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257号

当事人:石家庄欧#雅家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9#####048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牛房庄村
经营者:李#粉
身份证件号码:13233119700######27
2025年12月1日宋曹所执法人员耿军凯(执法证号03011130076)、苏清华(执法证号03011130090)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石家庄欧帝雅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台鑫华新牌锅炉(型号为WNS 4-1.25-Q)正在使用,经查,该锅炉于2025年10月底投入使用并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冀元市监特令2025第121号,整改期限为2025年12月11日前。2025年12月11日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所使用的锅炉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2025年12月1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指定执法人员耿军凯(执法证号03011130076)、苏清华(执法证号03011130090)为办案人员。该公司负责人李社粉分别于2025年12月1日、2025年12月11日到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影像记录。
2025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欧帝雅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位于南因镇牛房庄村,主要经营项目是家用纺织品生产,执法人员在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台鑫华新牌锅炉(型号为WNS 4-1.25-Q)正在使用,经查,该锅炉与2025年10月底投入使用并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冀元市监特令2025第121号,整改期限为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1日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所使用的锅炉仍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公司的负责人称这段时间忙还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
经查,该公司是2009年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项目是家用纺织品生产,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欧帝雅家纺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处位于南因镇牛房庄村,执法人员在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台鑫华新牌锅炉(型号为WNS 4-1.25-Q)正在使用,经查该锅炉于2025年10月底投入使用并且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冀元市监特令2025第121号,整改期限为2025年12月11日,2025年12月11日对该公司再次进行检查时,发现所使用的锅炉还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该公司的负责人称这段时间忙还未办理特种设备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证明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期限。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25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石家庄欧帝雅家纺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示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石家庄欧帝雅家纺有限公司使用的锅炉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应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60、《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4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6.较轻:“逾期一个月以下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三万七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使用,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
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