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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201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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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201

当事人:河北#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5MA###2F

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51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9######13

联系电话:155311#####9                                                                                             

2025101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监股收到县局消保股12345政府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1014018818,投诉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代运营,不按合同履行其承诺条款,约定达不到合同要求,在微信上诱骗签订合同,支付3800元,要求退费,并依法查处该公司。同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海军(执法证号:03011130034)、王建雪(执法证号:03011130033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承诺条款。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李路凯进行了询问,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经查,该公司与投诉人签订《平台线上推广服务协议》合同附件1:美团、大众点评、抖音、小红书平台服务项目中,没有完成合同第11、12、15、16、17、18、19、20项内容,实际未达成完成率。已责令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经过已录像、录音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4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改正。

2、2025年10月14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实事为依据。

3、2025年10月14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14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嫌违法案件的书证。

5、2025年10月14日,提供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2025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网监罚告〔2025〕00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河北晖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平台线上推广服务协议》代运营合同,在微信上诱骗当事人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其承诺条款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款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之规定。        

当事人在微信上诱骗签订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其承诺条款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根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反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号。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