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元氏县人民政府! 今天是  
 
元 市监处罚〔2025〕197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字体: 】    打印

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2025197

当事人:元氏县###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MAE#####3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光明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210319900####11  

   20251010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海军(执法证号:03011130034)、王建雪(执法证号:03011130033元氏县柏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元氏县柏翔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当场给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7个工作日内改正上述行为。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该公司仍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当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1021,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人秦雨霏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5年1月21日,至今仍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已责令元氏县柏翔科技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经过已录像、录音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0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行为,当事人责令改正。

2、2025年10月10日,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实事为依据。

3、2025年10月21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21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涉嫌违法案件的书证。

5、2025年10月21日,提供元氏县柏翔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2025年11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网监罚告〔2025〕00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元氏县柏翔科技有限公司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第九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当事人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十二之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三十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2.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从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5000元以上1.25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号。                                                                                    

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11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