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248号
当事人:元氏芬杰农家院正餐服务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2MA####03L
住所:元氏县东张乡东张村村南立邦漆厂对过
经营者:谷立杰
身份证号码:1323311973#####99
2025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在元氏芬杰农家院正餐服务店由经营者谷立杰陪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未悬挂小餐饮许可证。经询问该店小餐饮证已过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办理小餐饮证。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证,未取得小餐饮证从事食品经营。2025年11月2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仍未办理小餐饮证从事食品经营。无法提供收入证明,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以上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过程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两份,证明执法人员对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事实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
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5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72”《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 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分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两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