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236号

当事人:元氏县一丹堂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CKX70L86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132235XXXXXXXX3558
2025年11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一丹堂大药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我局当场对该企业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236号),责令限期改正此行为,并给予当场警告。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房仍不能提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2025年11月25日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何康(03011130011)、牛若雨(03013230002)2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负责人谢彩萍进行询问。经询问,当事人承认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以上检查过程已全程影像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11月17日及11月25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存在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2、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1月26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3、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12月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5]2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一丹堂大药房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版)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采取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版)第三条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版)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应当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6《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序号1较轻:逾期一个月以下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帐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2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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