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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062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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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062

当事人:元氏县泉兴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CEWE277

住所(住址):元氏县马村镇张掖四村胜利路221号02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130132XXXXXXXX287X            

2025年515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元氏县泉兴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有京东快递员正在打包药品胆维丁乳以及维生素AD滴剂准备发往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执法人员发现该药品为需在20℃以下保存的药品,但该店未发送的快递为普通快递,非冷藏运输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议,随即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5年52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元氏县泉兴大药房进行检查时,元氏县泉兴大药房仍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2025年523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审查批准立案,由魏晓帆(03011130101)、牛若雨(03013230002)2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销售需在20℃以下保存的药品,但该店未发送的快递为普通快递,非冷藏运输,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议的行为,以上过程已影像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515日及523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时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的行为
  2. 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526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当时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存在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的行为
  3.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6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5]06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泉兴大药房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议,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药品的,应当对受托方质量保证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评估,与其签订委托协议,约定药品质量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对受托方进行监督,并开展定期检查。”的规定                

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2024年版)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与委托运输单位签订协议,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版)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委托储存、运输行为进行管理的;的规定。应当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HEBMPA-C-1-036违法主体:‘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储存受托方、运输受托方’。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从轻处罚情形之一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