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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217号
发布时间:20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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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217

当事人: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666550359J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XX

身份证件号码:132331XXXXXXXX055X            

2025年10月28日,我局接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转办单,反映当事人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从重庆云通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标示生产企业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克×15袋)”为假药,2025年10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当日,执法人员对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负责人陈立民在场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从重庆云通医药有限公司购买的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标示生产企业及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克×15袋)”为假药,2025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对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该药房负责人陈立民在场陪同检查,该药房负责人提供了药品药品“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销售记录及该批次的合格报告等证据材料,当事人共购进十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进价为45元/盒,共450元,售价为50元/盒,截止到2024年3月22日售出9盒,共收入450元,剩余1盒被召回。以上过程已影像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2025年1028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当事人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2. 询问笔录,证明2025年1031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证明存在销售假药的行为
  3.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4、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111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5]21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医药公司人民大药房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置,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款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款第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版)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的规定,应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鉴于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供货方的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税票以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单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且该药品已无库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号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