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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158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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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158

当事人: 元氏县景元加油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579#####8B

住所(住址):井元路元氏县毛遗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119740####16

联系电话:151311####8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元氏县赵同乡毛遗村前一路#号

2025年 8月 15日我局执法人员柳立鹏(执法证号:03011130070)张海龙(执法证号:03011130029)对位于元氏县井元路毛遗村西南元氏县景元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范围不符,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2024年6月3日)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实施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对《免罚清单》中列举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且具备改正条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运用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最大限度给予当事人自我改正、落实主体责任的机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该当事人有首次轻微免罚情节,应当给予当事人改正机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加油点在2025年 8月 29日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2025年9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加油点站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仍未变更登记事项。2025年9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成品油零售。一般项目:润滑油零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该加油站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车用尿素溶液及车用玻璃水。

经查,当事人销售车用尿素溶液及玻璃水是从今年3月份开始的,大车在该加油站加油时称需要用车用尿素溶液和玻璃水,于是该加油站负责人擅自增加经营范围,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此违法行为后,当事人称工作繁忙没有重视此事,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登记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二份 证明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 证明 当事人销售车用尿素溶液及玻璃水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未造成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较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4年8月)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从轻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8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2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从轻】“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9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