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 2025 〕 211号
当事人:石家庄惠泽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元氏西环路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XJ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恒山大街346号绿庭花园小区底商B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山
身份证号码:1301031962#######30
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石家庄惠泽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元氏西环路口腔诊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查所需材料时,当事人以财务室没有人为由,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9月30日,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后,当事人仅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按照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病历及收费清单,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提供病历及收费清单,截止到2025年10月22日,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后,当事人仍未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随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2025年10月2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价格股执法人员张铭杰、焦力博承办。 此案件已全程录音录像。
经查,2025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当事人以财务室没有人为由,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3日内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9月30日,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规定期限后,当事人仅向我局提供了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按照执法人员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的要求提供病历及收费清单,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5日内提供病历及收费清单,截止到2025年10月22日,在《责令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后,当事人仍未提供检查所需材料,随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二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21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规定。
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经营者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帐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结合《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第十四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订)20.从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11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3 份, 1份送达,一份归档,1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