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190号
当事人: 元氏县中建加油点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MA07####8A
住所(住址):元氏县胡泉村西(珊瑚小区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照普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8805#####53
联系电话:139024#####3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黑水河乡马岭村十字街小区10##号
2025 年10月28 日,我局执法人员柳立鹏(执法证号:03011130070)、张海龙(执法证号:03011130029)委托河北谊臻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元氏县中建加油点车用柴油,2025年10月31日我局收到该公司出具的抽检报告,报告编号:Y202510208,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0号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硫含量不合格,该样品按GB 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检验,所检项目硫含量不合格。(检验结论,硫含量不高于标准含量10mg/kg,检测结果为16mg/kg,单项判定硫含量不合格)。2025年10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批次检验报告 (编号 Y202510208),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2025 年10月31日经批准立案调查,11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 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柳立鹏(执法证号 03011130070)、张海龙(执法证号03011130029)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其经销场所、油罐、办公室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工作人员2名,加油机4 台(柴油),液位显示仪一台、加油罐五个,发现当事人被抽检批号Y202510208批次车用柴油已售完。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硫含量末达到标准值,判定结果为不合格,本次抽检不合格批次共进1.66吨。1.66吨柴油折合成升是1750.5 升,售价为5.19 元/升,该批次车用柴油已全部销售给附近过路车上。涉案违法产品货值金额9085元,违法所得9085 元。该加油站此次被抽检不合格批次O#车用柴油己销售完,该油罐库存为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报告(编号 Y202510208)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0#车用柴油硫含量项目不合格GB 19147-2016 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0#车用柴油情況,及进货、销售情況。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元氏县建中加油点销售的0#车用柴油,经抽样检验硫含量项目不符合 GB 19147-2016检验标准的规定,判定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有害物质含量和其他大气环境保护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不得损害机动车船污染控制装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11月) 第十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较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六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的规定,应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裁量后可对其实施较轻行政处罚。依据 《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11月)“13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较轻】:“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一点六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9085元;2.罚款10915元;共计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11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