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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090号
发布时间: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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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090

 

当事人 元氏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7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镇元氏大街53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华                            

身份证号码:3307241978#####3X           

2025年6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公司售楼部广告牌上有“40万平方米沙河湿地为邻,西侧30万平方米万国风情小镇。”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数据来源与真实性做进一步调查时,当事人公司称暂时不能提供,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5年6月17日,在当事人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经询问,当事人公司无法提供数据来源与真实性。2025年6月18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价格监管股执法人员周惠林、焦力博承办。此案件已全程录音录像。    

经查,元氏县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广告牌上有“40万平方米沙河湿地为邻,西侧30万平方米万国风情小镇。”字样,当事人无法提供数据来源与真实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对售楼部广告牌上有40万平方米沙河湿地为邻,西侧30万平方米万国风情小镇。”字样,无法提供数据来源与真实性。                             

3. 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及委托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4.当事人公司对售楼部广告牌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公司售楼部广告牌上有40万平方米沙河湿地为邻,西侧30万平方米万国风情小镇。”字样。    

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090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公司发布广告使用数据不真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项:“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5.较轻: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 71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3 份, 1份送达,一份归档,1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