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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110号
发布时间: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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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2025]110

 

当事人元元氏县泽涛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M####59D8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马村镇营里村107国道星泉管业12-13号门脸

经营者:韩泽涛

身份证号码:1301821######04143X

联系电话:13722####37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5年7月18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褚雪强(执法证号:03011130056)、王凯(执法证号:03011130031)在向元氏县泽涛餐饮店经营者韩泽涛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餐饮店位于元氏县马村镇营里村107国道星泉管业12-13号门脸,经营面积约47平方米,现场有工作人员1名,正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小餐饮登记证书,当事人无法提供,表示还未办理。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yc006号),责令其限期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书。

2025年730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褚雪强(执法证号:03011130056)、王凯(执法证号:03011130031向元氏县泽涛餐饮店经营者韩泽涛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二次检查。检查中该餐饮店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韩泽涛提供小餐饮登记证书,韩泽涛无法提供,并表示仍未办理。现场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5年73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为办案人员。

执法人员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2025年731日对元氏县泽涛餐饮店经营者韩泽涛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韩泽涛是2025年7月15日取得了营业执照开始在此地经营餐饮店的,经营项目为面条和简单的炒菜,面条的销售价为7元/碗,炒菜的销售价位每盘10元左右,因其刚开始干,顾客不多,未能持续经营,因此还没有获利。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yc006号),责令其限期办理。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30日,对当事人二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当事人称因家中有事,耽搁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两次对元氏县泽涛餐饮店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0258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11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

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和配合我局调查时,没有满足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况。结合案件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九条第(三)“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的规定。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书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应当对当事人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一般4.其他情形: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一千六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29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