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128号
当事人: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YH8P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南因四街商贸路32号
经营者:刘志海
身份证件号码:132331195######4297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苏清华(执法证号03011130090)、耿军凯(执法证号03011130076)对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立飞综合门市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南因四街商贸路32号,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香烟、预包装食品零售,通过检查发现有余同乐素食北京烤鸭(生产日期2023年2月5日,保质期180天)5袋、鑫永强五香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1袋,均为过期食品。我局于8月8日立案调查。经营者刘志海2025年8月7日到宋曹市场监管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影像记录。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苏清华(执法证号03011130090)、耿军凯(执法证号03011130076)对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立飞综合门市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南因四街商贸路32号,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香烟、预包装食品零售,通过检查发现有余同乐素食北京烤鸭(生产日期2023年2月5日,保质期180天)5袋、鑫永强五香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1袋,均为过期食品。
经查,该门市是2008年9月份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项目是日用百货,香烟,预包装食品零售,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苏清华(执法证号03011130090)、耿军凯(执法证号03011130076)对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进行了现场检查。立飞综合门市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南因四街商贸路32号,经营面积约50平方米,主要经营日用百货、香烟、预包装食品零售,通过检查发现有余同乐素食北京烤鸭(生产日期2023年2月5日,保质期180天)5袋、鑫永强五香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23日,保质期18个月)1袋,均为过期食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2025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 2025]12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元氏县立飞综合门市部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从轻:“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第五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
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