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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120号
发布时间:2025-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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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5120

当事人: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73453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仝梅吕村育才西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仝亚辉

身份证件号码:1301251#######60018

202578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检,202581日收到检验报告No.GTJ202511266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58 4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将检验报告No.GTJ202511266进行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所抽检批次的生姜一共购进5公斤,进价为3.8元每公斤,销售价为8.98元每公斤,全部销售完毕。负责人仝亚辉202584日到宋曹市场监管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影像记录。

2025年7月8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检,202581日收到检验报告No.GTJ202511266经抽样检测,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 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将检验报告No.GTJ202511266进行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所抽检批次的生姜一共购进5公斤,进价为3.8元每公斤,销售价为8.98元每公斤,全部销售完毕。

经查,该超市是20221月份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项目是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202578日河北泰斯汀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姜进行抽检,该超市位于元氏县南因镇仝梅吕村育才西路48号,202584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将检验报告No.GTJ202511266进行送达并进行现场检查,所抽检批次的生姜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姜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

202581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 2025]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元氏县千玺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从轻:“未造成人身,财产受损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和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扩大)会2024年第26号会议纪要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后处理罚款标准为:1、菜店、农村便利店、小餐饮给予5000元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

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8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