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118号
当事人: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H0AXC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南因镇东杜村新开街79号
法定代表人:高同栓
身份证件号码:130132198#####1636
2025年5月09日我局接到胡晓东投诉举报信,投诉人胡晓东反映,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购得“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电动车一辆,实付款1600元。该涉案产品车尾挡泥板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字样,涉嫌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对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负责人高同栓承认该车是他店里销售的,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私自在车尾挡泥板印了“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广告语,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只在2023年使用过,印了100张,共花费150,之后没有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负责人高同栓2025年5月29日到宋曹市场监管所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影像记录。
2025年5月09日我局接到胡晓东投诉举报信,投诉人胡晓东反映,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购得“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电动车一辆,实付款1600元。该涉案产品车尾挡泥板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字样,涉嫌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对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负责人高同栓承认该车是他店里销售的,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私自在车尾挡泥板印了“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广告语,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只在2023年使用过,印了100张,共花费150,之后没有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
经查,该商贸中心是2023年7月份开始经营的,主要经营项目是电动车销售,2025年5月09日我局接到胡晓东投诉举报信,投诉人胡晓东反映,于2023年10月31日在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够得“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电动车一辆,实付款1600元。该涉案产品车尾挡泥板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字样,涉嫌构成虚假宣传。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耿军凯、苏清华对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元氏恒飞羽商贸中心负责人高同栓承认该车是他店里销售的,在未取得授权情况下,私自在车尾挡泥板印了“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广告语,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只在2023年使用过,印了100张,共花费150,之后没有再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印有“五行黑马央视上榜品牌”的车尾挡泥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
5.违规挡泥板情况说明:证明挡泥板广告费用。
2025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 2025]11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销售的电动车挡泥板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冀市监规(2023)1号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元氏县飞羽商贸中心电动车挡泥板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应当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26、《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从轻:社会影响较小,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三点六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四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525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许可证:
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2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一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