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65号
当事人: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132#####55C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殷村镇院家村
经营者:周位杰
身份证号码:13233119#######432
联系电话:13035#####94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5年5月12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褚雪强(执法证号:03011130056)、王凯(执法证号:03011130031)在向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经营者周位杰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综合门市部位于元氏县殷村镇院家村,经营面积约60平方米,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大量预包装食品,现场有工作人员1名,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周位杰提供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周位杰当场只提供了营业执照,无法提供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并称还未办理。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yc002号),责令其限期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证。
2025年5月26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褚雪强(执法证号:03011130056)、王凯(执法证号:03011130031)向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经营者周位杰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二次检查。检查中该综合门市部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执法人员现场要求经营者周位杰提供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周位杰无法提供,并表示仍未办理。现场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5年5月27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为办案人员。
执法人员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于2025年5月27日对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的经营者周位杰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周位杰于2008年5月底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开始在元氏县殷村镇院家村开始经营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的,经营项目为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卷烟。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其经营预包装食品但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证,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责改[2025]yc002号),责令其限期办理。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对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二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证经营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称因家里有事,一忙便忘记办理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两次对元氏县周位杰综合门市部检查时的现场检查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2025年5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0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
当事人在我局开展调查时,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使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预包装食品备案证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未按照规定提交备案信息或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信息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对当事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7、《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从轻:4.其他情形:逾期不改的,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6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