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市监处罚[2025]064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0737482553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殷村镇院家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梁#绪
身份证号码:132331########54
联系电话:1508#######8 其他联系方式:无
2025年5月20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元氏县政府督查室反馈,称在元氏县梅廷综合门市督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商品标签品名:驴肉风味焖子、制造商:元氏县因村景#驴肉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413013200198的产品标签不合格。2025年5月21日,经我单位调查核实该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已注销。
2025年5月21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褚雪强(执法证号:03011130056)、王凯(执法证号:03011130031)向元氏县因村景#驴肉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赵雪燕出示本人有效执法证件后,针对元氏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于2025年5月20日,在元氏县梅廷综合门市检查时发现的商品(标签品名:驴肉风味焖子,制造商:元氏县因村景#驴肉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4130132001980)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此款产品及该产品的外包装材料。赵雪燕现场表示产品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剩余的包装材料已于昨日自行销毁。现场检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2025年5月21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并指定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为办案人员。
执法人员褚雪强(03011130056)、王凯(03011130031)于2025年5月2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赵雪燕进行了询问调查。询问调查全过程有影像记录。
经调查了解,当事人自2024年6月3日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用原来库存剩余的此种包装又生产了约300根此种产品(标签品名:驴肉风味焖子,制造商:元氏县因村景绪驴肉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4130132001980),销售价格为零售5元/根,批发3元/根,并以全部售出,没有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其2025年5月17日,销售给元氏县梅廷综合门市此种产品10根,售价为3元/根。其剩余的约300个此种产品的外包装,已于2025年5月20日在接到元氏县梅廷综合门市负责人的电话告知该商品在元氏县政府督查室工作人员检查时发现该产品标签不合格后,自行进行了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收到元氏县督查室工作人员交办后,对元氏县因村景#驴肉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该产品的相关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登记信息;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信息;
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7.该产品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该产品的标签相关信息。
2025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5]06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的规定。
当事人2024年6月3日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又使用原有包装生产销售了约300根印有原生产许可证信息的产品(标签品名:驴肉风味焖子,制造商:元氏县因村景#驴肉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4130132001980)。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严重(一般):1.违法行为持续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决定对当事人采取严重(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应当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有依法处以严重(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施行)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严重(一般):1.违法行为持续9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6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此种产品,给予警告,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账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逾期不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01-15-0014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