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47号
当事人:河北山##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68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俊金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724195#######3X
联系电话:1993######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常山路182号
2025年5月7日城区所执法人员张如夕(执法证号:03011130007)、于子航(执法证号:03011130003)在日常监督巡查中,检查位于元氏县常山路182号处河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现场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该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均有经营异常信息(未按规定期限年报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5年5月7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法人韦俊金因事未能到场,委托公司办公室主任胡汉青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槐阳镇常山路182号河北山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
经查,该公司自2010年10月份注册至今已经营25年,公司主要经营事项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现场通过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该公司分别在 :2022年、2023年、2024年,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胡#青称因更换会计忽视了年报事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年报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河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但违法行为已逾期三个月以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处罚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一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0.3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5月2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