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09号
当事人: 元氏县永盛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8G
住所(住址):元氏县昌盛街13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静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00234########814
联系电话:1523######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四川省三台县永明真団缘村1组3号
2025年3月24日,城区所执法人员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于子航(执法证号:03011130003)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元氏县永盛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进门正东墙面张贴“谢绝自带啤酒”的告示。当日经批准立案,当日对该店负责人胡相静进行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5年3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大厅进口正东墙面处张贴“谢绝自带啤酒”的告示。
经查,该店有员工5人,经营范围:餐饮服务,在店内东墙贴有“谢绝顾客自带啤酒”字样,且张贴时间已经达到3个月以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张贴“谢绝自带啤酒”的字样,持续张贴时间3个月以上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 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性质: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应予以从轻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已经持续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七)其他依法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应予以从重行政处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一般行政处罚的情节,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年10月23日修订)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1.“ 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出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1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