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32号
当事人:石家庄恒鑫广告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DW21
住所(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88号测绘局宿舍10楼3单元303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荣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12828#######375
2025年4月19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广告监测平台“房地产违法广告线索转办函”,显示“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槐阳大街130-22号,北国商城城发投▪瑞璟春和墙体广告,住瑞璟春和享43中太平河校区,九年一贯制中小学”。2025年4月23日,经批准立案调查,当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调查。
2025年4月23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周海军(执法证号:03011130034)、王建雪(执法证号:03011130033)到石家庄建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售楼部(地址:胜利大街和柳北路交口东南角),进行情况调查,该公司广告部经理张会妹接待了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执法证件,并与广告策划制作者石家庄恒鑫广告有限公司进行了联系,公司负责人张朋赶到现场,承认元氏县北国商城墙体广告发布是他们公司策划制作的,提供了与石家庄建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费用10000元发票。已责令石家庄恒鑫广告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以上现场检查、询问等调查经过已录像、录音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4、2025年4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在查证属实情况下责令改正。
5、2025年4月23日,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各类文书。
6.2025年4月23日,石家庄恒鑫广告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情况。
2025年5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告知书网监罚告〔2025〕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石家庄恒鑫广告有限公司,在元氏县北国商城发布墙体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一般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一般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一般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幅度中30%(不含本数)以上部分至7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当事人发布墙体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般:1.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零点九倍以上二点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帐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缴款方式:现金、转账支票、POS机刷卡、网银)。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没许可证编号:罚证字第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四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二份办案机构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