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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5】005号
发布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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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05

当事人: 石家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02MAD#####5U

住所(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石栾路3号南焦新村茉莉园15号楼2单元1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2199#######58

联系电话:13931######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元氏县东张乡大陈庄村西街路#号

2024年128日,我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张如夕(执法证号:03011130007)、于子航(执法证号:03011130003)接到反映人纪文彪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41208003220,诉求人反映:纪文彪,11月21日在元氏县东张乡107国道北苏村段路北东光亮石油交通站北侧紧挨着,没有牌子的二手车(不知道公司名称)购买二手车花费75000元,公司人员贾云朋(13931999696),称购买时二手车公里表显示27万公里,签订有合同也显示27万公里,但是到机构检测后发现是52万公里,对此不满,联系商家退费也不退费,望落实情况,协调解决退费问题),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到反映人纪文彪提供的地址调查此事,工作人员称贾云朋在外地出差,通过电话联系贾云朋并和投诉人沟通后一致同意等其回元氏后再协商处理此事。2024年12月17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区所执法人员张如夕(执法证号:03011130007)、于子航(执法证号:03011130003)就市民纪文彪购车问题再次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公司营业执照名称:石家庄##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号南焦新村茉莉园15号楼2单元1201室,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二手车经纪;机动车鉴定评估,汽车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信息咨询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该公司经营场所停放待售二手大型牵引半挂车共计27辆。鉴于当事人营业执照地址与实际不符,当场责令其限期变更营业执照主要登记事项。2024年12月31日我局对该公司经营地址不符行为进行了核查,执法人员到元氏县107国道北苏村段路北东光亮石油交通站北侧处进行检查,发现该当事人在此处的办公场所已停止经营后电话联系当事人称已撤出元氏县二手车市场。因反映人纪文彪在2024年12月11日通过我所邮箱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只有首页和第二页以及购车协议且意见书上鉴定公司的公章模糊不清,我局无法立案。后反映人纪文彪于2025年3月5日向我局提供了完整的鉴定意见书,经批准立案。2025年3月7日法人耿帅因事未能到场,委托公司销售员贾云朋接受了询问。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3月5日,反映人纪文彪向我局提供了机动车鉴定评估意见书(河北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报字(2024)第1123001号),意见书显示反映人纪文彪在当事人处购买的解放牌CA4258P1K2T1E二手重型牵引半挂车(车架号:LFWSRURJ8LAC18338;发动机号:53416723,里程表显示:275232公里),鉴定时表显里程为:277409公里,经鉴定后实际里程公里数为:524336.97公里。经询问得知该公司销售此车辆系贾云朋从山西省大同市以68000元价格收购的,2024年11月21日以75000元价格销售给纪文彪,在销售时贾云朋清楚知道此车辆里程表被篡改过,但具体篡改时间及篡改人员、篡改地点其无法提供。因贾云朋在向反映人纪文彪退款27000元后未产生利润,故无非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基本情况。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二手重型牵引半挂车过程中隐瞒车辆的质量、性能的违法事实。                                                                            

3.河北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河北法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鉴报字(2024)第1123001号)意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解放牌CA4258P1K2T1E二手重型牵引半挂车(车架号:LFWSRURJ8LAC18338;发动机号:53416723,)有篡改车辆里程表的行为

4.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销售二手重型牵引半挂车过程中隐瞒车辆的质量、性能,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结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二手重型牵引半挂车过程中隐瞒车辆的质量、性能,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第六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较轻: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三点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记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32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