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处罚【2025】037号
当事人: 元氏县爱贝儿孕婴童综合生活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13######5Q37
住所(住址): 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63-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石#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331#########01938
联系电话: 13932######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郭村石家巷9号
2025年4月3日,城区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反映事项转办单(工单编号:20250402030956),市民反映2025年3月31日在元氏县人民路与向阳街交口东行路北,爱贝儿孕婴童生活馆购买汤美星奶瓶及其他配件,共花费264元(奶瓶215元),回到家后发现奶瓶保质期是5年,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17年3月10日,属于过期产品。市民表示当时购买时店员还有故意损毁生产日期的行为,但是没有损毁干净。要求部门查处该店销售过期奶瓶问题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赔偿。2025年4月3日,城区所执法人员贾少甫(执法证号:03011130049)、任兴格(执法证号:03011130061)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元氏县爱贝儿孕婴童综合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对现场发现的待售的过期防护玻璃奶瓶、自动奶瓶、易吸学饮杯奶瓶、防吐自动奶瓶、蔬果挤压器等17种类共计52个食品级婴幼儿用品采取了扣押措施。2025年4月7日,经批准立案。当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场检查、调查经过全部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5年4月3日,城区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爱贝儿孕婴童综合生活馆进行了现场检查,该店导购员张丹丹陪同检查。该店面积90平米左右,店内有2名工作人员,待售的tommeetippee品牌奶瓶(涉投诉)1个,生产日期为2017年5月29日,保质期为5年;淘气宝贝牌防护玻璃奶瓶9个,生产日期为2014年11月7日,保质期为10年;淘气宝贝牌自动奶瓶4个,无生产日期;淘气宝贝牌弯身奶瓶1个,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3日,保质期10年;PHILIPS牌的奶瓶1个,无中文标识;该店销售的努比牌奶瓶2个,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30日,保质期10年;努比牌355ml防漏训练吸管水杯奶瓶2个,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保质期10年;努比牌420ml弹跳粗吸管杯奶瓶1个,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保质期10年;bobo牌奶瓶6个,其中3个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23日,1个生产日期为2015年3月9日,2个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保质期10年;bobo牌防吐自动奶瓶1个,生产日期为2013年12月20日,保质期10年;PHILIPS牌的奶瓶1个,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bobo牌易吸学饮杯奶瓶1个,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7日,保质期10年;佳爱BABY牌便捷喂药器13个,生产日期为2013年20月12日,保质期10年;努力牌蔬果挤压器3个,无生产日期;努力牌蔬果喂食器1个,生产日期为2013年10月5日,保质期10年。现场提供不出以上食品级婴幼儿用品的索证索票。
经查,该店待售的tommeetippee品牌奶瓶购进6个(进价90元/个),销售5个(售价210元/个);淘气宝贝牌防护玻璃奶瓶进了12个(进价30元/个),销售3个(售价49元/个);淘气宝贝牌自动奶瓶进了6个(进价32元/个),销售2个(售价52元/个);淘气宝贝牌弯身奶瓶进了1个(进价32元/个),没有销售(售价52元);PHILIPS牌240ml奶瓶进了2个(36元/个),销售1个(售价56元/个);PHILIPS牌330ml奶瓶进了2个(进价38元/个),销售1个(售价63元/个);努比牌奶瓶进了2个(进价28元/个),没有销售(售价39元/个);努力牌防漏训练吸管水杯奶瓶进了2个(进价23元/个),没有销售(售价36元/个);努比牌弹跳粗吸管杯奶瓶进了2个(进价26元/个),销售1个(售价38元/个);bobo牌奶瓶进了6个(进价32元/个),没有销售(售价49元);bobo牌防吐自动奶瓶进了2个(进价23元/个),销售1个(售价35元/个);bobo牌易吸学饮杯奶瓶进了2个(进价31元/个),销售1个(售价45元/个);佳爱BABY牌便捷喂药器进了15个(进价3元/个),销售2个(售价5元/个);小白熊牌便携式电动搅奶器进了2个(进价11元/个)没有售出(售价19元/个);小白熊牌防滑奶瓶进了3个(进价11元/个),没有售出(售价19元/个);努比牌蔬果挤压器进了3个(进价17元/个),没有售出(售价29元/个);努比牌蔬果喂食器进了1个(进价3元/个),没有售出(售价5元/个)。上述涉案货值金额3392元,违法所得154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 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相关产品的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代理权限。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明向当事人实施了强制措施。 5.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
措施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该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后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提出听证要求。
元氏县爱贝儿孕婴童综合生活馆销售过期食品相关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办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具有依法可以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较轻:“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八千五百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六点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涉案过期食品相关产品52个;2.没收违法所得1548元;3.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营业网点(户名: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银行账户:100349906520010001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罚没许可证号:01-15-0014号。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5年4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二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