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 处 罚〔2024 〕 022 号
当事人:元氏XX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5X1956766C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XX村北高速引线南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辉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2919820404XXXX
联系电话:150X216X56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XX村北高速引线南侧
2024年5月7日,我局接到市局发来的《关于移交对石家庄XX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函》,根据《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简称《确认单》),针对《确认单》存在的问题,2024年5月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X(执法证号:03011130039)、杜XX(执法证号:03011130024)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赵X辉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赵X辉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过程采取了照相取证。2024年5月14日,对赵X辉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4年5月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进行了现场抽查,发现:车牌号码为冀ARAAX7280(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和车牌号码为冀AAX0697(重型半挂牵引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车身反光标识、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和辅助制动装置项目判定栏填写为“—”,应检未检;其他技术参数中,轴距只填写了一侧的数据,应测量两侧的轴距后才能判定轴距是否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 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的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附表,证明该公司基本组织情况和检测资质;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 2024年5月14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人赵X辉的询问笔录1份。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元氏XX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检验项目应检未检、没有按照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规定进行判定,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规定。
2024年5月1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4〕022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并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