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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监处罚(2024)023号
发布时间: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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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  2024  023

 

当事人石家庄XX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595411##8E                          

住所(住址):元氏县XX村东(元氏大街57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3319XXXX072730

联系电话:18503XX9573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XX村东(元氏大街573号)

202457日,我局接到市发来的《关于移交对石家庄XX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7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的函》,根据2024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简称《确认单》)针对《确认单》存在的问题,202458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4510,我局执法人员王X执法证号:03011130039)、杜XX执法证号:03011130024)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核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华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张X华出示了执法证件,检查过程采取了照相取证。2024513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询问过程进行了录音录像记录

202451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测车间进行了现检查,发现:检测车间内的三号线汽车侧滑台左侧台面的两侧有顶丝限制了台面的移动,导致侧滑台的测量范围仅为-2.890.14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5 10日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该公司的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附表,证明该公司基本组织情况和检测资质;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 2024513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的询问笔录1份。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经查,当事人检测车间内的三号线汽车侧滑台左侧台面的两侧有顶丝限制了台面的移动,导致侧滑台的测量范围仅为-2.890.14,在此情况下出具了3份报告,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二款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规定。

2024514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402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且数据、结果无法复核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第(一)项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3万元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个月内依法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52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