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 市监 处罚 〔 2024 〕 001 号
当事人: 元氏县**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13240205875**
住所(住址):元氏县恒山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谷**
身份证号码:1301061978**221515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20份该医院患者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进行检查时,元氏县**医院以信息科没有人为由,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4年1月3日,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期限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元氏县**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元氏县**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2023年1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价格股执法人员张铭杰、焦力博承办。
经查,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20份该医院患者住院病历及费用清单进行检查时,元氏县中医院以信息科没有人为由,不能提供,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4年1月3日,在《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期限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元氏县**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执法人员随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1月11日,在《责令改正通知书》期限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达元氏县**医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仍不提供检查所需材料。2023年1月12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由我局价格股执法人员**、**承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的现场检查情况。
2. 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
3. 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2024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元市监罚告【2024】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进行申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拒绝提供检查所需资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规定。
当事人既无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无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规定。当事人既无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也无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河北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一般: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45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收款人名称: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