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元市监 处 罚〔2024 〕 003 号
当事人:元氏县畅#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32MA0D###7T
住所(住址):元氏县槐阳镇长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xx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2xxxxxxxxxx50159
联系电话:186xxxxx718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元氏县槐阳镇长春路1#号
2024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姗(03011130039)、杜坤花(03011130024)对元氏县#顺行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法人魏xx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120231226002703和01202312260004901检验报告无授权签字人签字,执法人员当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改正;2024年1月18日,执法人员王姗(03011130039)、杜坤花(03011130024)再次对该公司的检验报告进行抽查,法人魏xx陪同检查,执法人员向其出示了有效执法证件,发现编号为01202401170000802的检验报告仍存在无授权签字人签字现象。
2024年1月22日,经批准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对法人魏xx进行询问,是由于该公司相关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无授权签字人签字。
以上行政执法行为进行了全过程音像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月3日和2024年1月18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编号为0120231226002703和0120231226000491、01202401170000802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对该公司的检查情况;
2.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附表,证明该公司基本组织情况和检测资质;法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工作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代理人资格、代理权限。
3. 2024年1月22日对该公司法人魏xx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工作人员工作不认真造成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无授权签字人签字,逾期未改正。
4.送达回证,证明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2024年2月27日,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元市监罚告〔2024〕003 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无授权人签字,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技术能力范围内签发。”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行政处罚情节,可按从轻行政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明确区分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二)从轻行政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行政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幅度中较低的30%(含本数)以下部分确定。”
当事人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无授权人签字,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未经授权签字人签发或者授权签字人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签发。”应当处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0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从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决定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9000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元氏县支行(账户:元氏县财政局收费管理专户,账号:100349906520010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元氏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 月 6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