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南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员行为规范
乡镇综合执法队员执行公务是政府行为的具体体现,其个人行为直接构成乡镇综合行政执法的公众形象,为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监督行为,特制订本规范。
一、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着装要整洁,戴帽端正,扣好衣扣、领扣,按规定佩戴帽微和胸章。
(二)仪表要端庄,男同志不留长发、蓄须;女同志不浓妆艳抹,不戴耳环和耳坠。
(三)举止要大方,不搭肩、不挽臂、不袖手、不背手、不抱手,不将手插入衣袋内。行走时不左右摇晃,站立时不斜靠,入坐后不抖动;不以手掩口窃窃私语;不大声喧哗、叫嚷,不吸烟。
(四)语言要规范,使用执法规范用语和文明用语,不说粗话、脏话。
(五)态度要和蔼,增强服务意识,做到文明执法。
(六)作风要严谨,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做到依法管理。
二、在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廉洁执法规定:
(一)不利用职权获取各种利益或方便;
(二)不参加由管理相对人安排的宴请、娱乐和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三)不在管理相对人单位兼职、担任顾问以及其他有报酬的职务;
(四)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家属、亲戚、好友谋取私利;
(五)不参加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
(六)不接受管理相对人礼品、礼金和借用通讯、交通工具等。
(七)不泄露管理相对人有关生产和经营情况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
(八)不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刁难举报人、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