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氏县南佐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案件联合会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准确判定案情,依法、客观、有效查办和处理案件,防范执法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执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范为基本依据,为案件查办工作提供指导。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案件会商是指集中案件涉及领域的主管县直部门及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案件查办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或给予答复的一种工作形式。
第四条 联合会商的范围包括:
(一)案件查办前对被查对象检查方向、检查重点或疑点问题等方面的综合分析;
(二)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法规性疑难问题;
(三)案件查办的执法程序上的疑难问题;
(四)案件查办中遇到的检查方法、阻力应对等疑难问题;
(五)案件查办中的执法文书应用等疑点问题;
(六)其他认为可以提交会商的案件事项。
第五条 案件会商工作由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事前做好案件涉及领域的主管县直部门的邀请准备工作,并明确具体人员做案件会商工作的记录。
第六条 参加会商的人员一般由案件涉及领域的主管县直部门主管领导、法制部门负责人、执法部门负责人以及镇执法队负责人和拟定的案件主审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案件特点和案情需要,可以确定其他稽查业务骨干或对某个行业、某类型相对人有一定查办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案件会商的形式主要是会议讨论。会议程序主要包括:
(一)介绍案件查处的主要情况、查办前或查办中遇到的需要商讨的疑难问题等;
(二)参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自由讨论发言;
(三)在讨论的基础上,对讨论结果进行梳理、归纳和说明。
第八条 对会商讨论的结果,可以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根据政策法规或工作规范可以确定执行的事项,按讨论结果执行;
(二)没有相关的具体规范,属于建议、意见性的结果,可参考运用;
(三)会商不能确定但根据案情需要明确的事项,提请县司法局答疑。
第九条 案件是否提请会商由案件查办具体负责人或其主管领导确定。凡是需要提请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具体负责人即时向镇执法队负责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由镇执法队负责人审核确定是否会商。
第十条 确定会商的案件,由案件查办具体负责人根据案情需要或问题复杂程度,可以准备相关书面材料分发参加会商人员参阅。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向案件涉及领域的主管县直部门提请组织会商会议,确定会商会议时间,并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会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真正达到案件会商工作目的,凡是明确应参加会商会议的人员以及根据案情需要临时确定应参加的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二条 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参加会商案件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会商工作的改进措施,以推动此项工作及时、高效地开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